来源:《云南日报》2010年3月6日 4版 云南日报记者 施铭 季征 杜京
“为了避免纳税,一些民办高校会想方设法去减少办学经费的节余,这就导致民办学校缺乏发展的后劲和承担办学风险的能力,甚至有可能引发一些不规范的办学行为。”全国政协委员、云南省政协副主席、民进云南省委主委罗黎辉认为,民办高等教育虽然也能享受一些免税待遇,但其应税项目比公办教育要多,加之社会对其价高利大的普遍熟悉,税务机关对民办高等教育的税收治理要比对公办教育严格得多。这种治理上的差别待遇加剧了民办高等教育与公办高等教育的不公平竞争,不利于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
【建议】采取措施,落实民办高等教育应有的法律地位,使其与公办高等教育享受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并区别对待,使非营利性民办高等教育与公办高等教育享受同等税收政策待遇,使营利性民办高等教育,其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从事学历教育取得的教育服务收入,开办初期免征3至5年的企业所得税,对受政府委托承担部分义务教育任务而获得的教育经费,免征企业所得税。
(进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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