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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发言】关于推进我省“三农”金融服务创新的建议
发布时间:2016-01-21 21:19    
       2015年8月,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按照三权分置和经营权流转有关要求,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创新,为稳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提供经验和模式,地方金融机构应抢抓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机遇,积极主动开展“三农”金融服务创新,满足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格局新变化对金融服务提出的新要求。近年来,全省农村金融机构紧密顺应市场需求变化,积极转变经营理念,加强金融创新和改善金融服务,“三农”金融服务水平和质量有了明显提升,金融服务“三农”发展取得明显成效,但涉农经济主体贷款难、融资难的问题依然存在,全省农村金融发展中一些深层次、根本性问题仍然突出,农村金融还不能完全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主要表现为:农村金融体系建设滞后、适应农村改革发展的金融产品不足、农村产权融资存在障碍、涉农金融机构税费偏高、涉农金融机构激励机制不够、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不佳等。
       为满足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对金融服务提出的新要求,积极主动开展“三农”金融服务创新,我们建议:
       一、健全多元化、适度竞争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一是深入推进现有涉农金融机构改革。合理扩展农业发展银行功能边际效应,将信贷支持重点从流通领域向生产领域扩张,大力支持农业开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生态环境建设,同时也要注重加大对农业产业薄弱环节的支持。进一步优化农村信用社产权结构,完善“三会一层”的动作机制,鼓励经营实力较好的信用社适时引入战备投资者组建跨区域农村合作银行或农村商业银行;
       二是积极增加农村金融机构服务网点,鼓励和引导金融资本和民间资本参与设立村镇银行;积极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落户乡镇;适当放松民间金融监管,积极引导民间借贷,适时将民间借贷组织改组成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正规金融服务;
       三是积极发展各类非银行中介机构。推动农村评估、担保、咨询等中介机构为农村市场主体和农村金融机构提供评估、担保、咨询等双向中介服务,促进供需双方的有效对接和合作;
       四是要建立高效的农村信贷市场体系。积极鼓励各涉农金融机构参与农村信贷市场竞争,特别是要注重充分发挥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鲢鱼效应,提高信贷市场的竞争程度和深度,加大信贷流程再造,打通城市金融机构与农村金融机构的资金合作联通机制,健全“城市金融机构向农村金融机构进行资金批发+农村金融机构向农村经济主体资金零售”的资金流动模式,提高信贷市场资金流通效率;
       五是强化资本市场和农产品期货市场参与力度。农业企业要积极通过中小企业集合发债、集合票据、上市等方式进行资金融通,改变仅依靠银行贷款的被动局面,要积极参与农产品期货市场的交易,充分利用期货市场价格发现作用,及时分散生产销售过程中的市场风险。
       二、加强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
       一是创新经营战略。商业银行特别是农业银行应强化机遇意识,深入研究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及其效应,持续巩固和扩大在县域市场的竞争优势。应当看到,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及其效应显现是一个渐进过程,应科学谋划战略步骤,采取先行试点、依次推开、整合服务的办法,努力实现相关业务稳健经营。注意区分经济发展程度、规模农业发展程度、地域特色等,形成差异化的农村金融服务格局;
       二是创新经营体系。适应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要求,调整银行机构,赋予前台业务部门更多产品研发职能,在与现代农业、小微客户、城镇化建设、农地流转相关的金融服务领域,可在客户部门内组建若干专门营销小组。优化经营流程,下沉经营重心,组建由前、中、后台部门人员组成的作业团队,推广“平行作业”。在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试点地区,合理设定承包地经营权抵押担保业务的经济资本系数,允许将承包地经营权等作为第二还款来源测算授信额度;
       三是创新服务主体。在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等试点地区,以承包地经营权为抵押担保,重点服务于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下乡工商企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依托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等,重点服务于农村集体土地开发公司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服务于产业集聚区管理运营组织、园区内企业、小城镇投融资平台等;
       四是创新服务内容。提供金融租赁、信贷、信托、基金等多元化融资产品,同时拓展中间业务。除了围绕承包地经营权流转交易等提供优质中间业务,还可为乡镇政府、项目公司提供包括投融资顾问、债券发行、理财在内的资产管理服务,为涉农产业组织设计风险分担机制。根据客户所处行业生产经营规律,合理约定贷款期限、贷款发放进度和还款方式。在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试点地区,调整信用等级评定方法,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允许以承包地经营权等作为第二还款来源评定信用等级;
       五是创新服务方式。农地流转对金融服务的需求日益多样。金融机构在提供信贷融资的同时,还可对相关客户开展多元融资、投资理财、支付结算等综合服务。加强现代技术运用,推进小微客户管理信息化、网络化。适度延伸服务,开展产业链经营。如,依托为农业产业化组织提供农地流转、抵押金融服务,把服务延伸至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产业链等;
       六是创新风控管理。积极与多元金融机构、其他配套行业、农村各类组织以及地方政府合作,形成服务“三农”的强大平台,以分担风险、满足需求、提高盈利。商业银行应充分利用产权交易平台,加快推进“三农”法人贷款和农户贷款客户名单制管理,加强风险研究管控。地方政府应推动建立风险分担机制,建立农地流转风险补偿基金、农地流转担保公司、行业自律组织等,有效控制风险,实现农村金融规范有序发展。
       三、积极消除产权融资障碍。加快农村土地确权登记,构建农村产权中心和流转市场,积极推动全省农村经济主体借助农村产权交易所进行融资,时机成熟时,可推广其他省份农村产权交易所管理动作经验,建立集交易规划、交易鉴证、信息发布、收费标准、监督管理、平台建设于一体的区域农村产权交易所,为区域农村产权流转和农业产业化项目投融资提供便捷、专业、高效的服务。建立配套的抵押资产处置机制,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运行。
       四、进一步优化农村金融税收政策。政府要通过财政补贴、减免税收等措施支持农村金融机构开展支农惠农政策性支付业务,落实农户小额信贷税收优惠政策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对“三农”信贷投放较多的农村金融机构,对其发放“三农”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提高“三农”类贷款损失风险拨备的税前扣除标准等。
       五、建立对涉农金融机构的激励长效机制。政府对涉农金融机构服务“三农”的奖励,不仅要看数量,也要看质量,对所有开展政策性业务的金融机构,以相关业务量和风险规模(而非机构本身)作为财政补贴、补偿的对象。对专注于经营涉农业务的农村金融机构,可实行普惠化的货币政策倾斜和差异化监管,建立起数量质量并重的激励长效机制。
       六、大力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政府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杜绝行政行为对农村金融正常经营活动的干预,要大力开展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通过媒体、展板、书籍、专题教育等多种方式加强宣传,普及金融知识。当前要特别纠正部分农民将农房重建贷款等同于国家补贴的错误观念,打击逃废债务行为,加大惩戒力度,提高失信成本。对守信主体在授信额度、审批权限、服务种类、适用利率、抵质押物和各种行政奖励等方面发挥差异化政策的激励作用。同时,也要切实维护农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农民的合法利益。
 
                                                                                                民进云南省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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