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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提案] 关于推进我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的提案
发布时间:2015-01-29 10:38    

案由:20139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的指导意见》,明确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要“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随着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加快和公共财政体系的不断健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将成为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一种重要方式,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工作。为推动我省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模式的运用,我们建议:

一、充分认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的重要意义

要把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作为一条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途径。结合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因地制宜、积极稳妥地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探索推行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创新模式,加快服务业发展,整合利用社会资源,满足有效服务需求。深化服务行业社会化改革,增强公众参与意识,激发经济社会活力,增加公共服务供给,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不断创新和完善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

二、转变政府治理理念,进一步强化公共服务职能

转变政府治理理念,实现“传统管理思维”向“现代治理逻辑”转变。在新型公共服务体系中,要理顺政府与社会的职能关系,将社会力量置于重要位置,发挥政府与社会力量各自功能优势,相互弥补,相得益彰,形成多元公共服务供给格局。

三、建立政府购买服务运行机制

为加快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当务之急是要解决“购买什么、如何购买”的问题。各地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人民群众对公共服务的现实需求,在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基础上,尽快研究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性目录,明确政府购买的服务种类、性质和内容。

四、继续扶持社会组织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政府要加大对社会组织的扶持力度,要积极转变观念,重新审视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中的角色定位,通过提供资金支持或者税收减免等方式鼓励其发展。引入多元主体,鼓励社会资本进入竞争性公共服务生产领域,拓宽社会组织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有效途径。

五、建立监督评估机制,为政府购买服务提供制度保障

要发展由独立的第三方、社会公众和媒体监督、专家监督所构成的多元化的外部监督机制。在内部监督方面,要研究制定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财政与财务管理办法,研究细化和完善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拟定将购买服务纳入政府采购的具体条件、程序和监督管理办法以及与部门预算管理的相关政策、制度衔接问题,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的制度化安排和规范化运行。同时,要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确保群众享受到丰富、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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