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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提案] 关于推进我省民族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的建议
发布时间:2015-01-29 10:32    

案由:传统村落是建立在当地经济结构、社会基础上的传统生存方式、文化生活、社会意识形态的物质载体,是中国农耕文化在现代化中的写实。2012年,住建部公布全国第一批传统村落名单,我省以62个位居第二,仅次于上榜90个的贵州省;2013年全国第二批传统村落名单出炉,云南有232个位列榜首。然而伴随着城市化进程和新农村建设步伐的加快,越来越多的传统村落面临着生态环境恶化、历史风貌丧失、空心化、居住功能退化等问题,大量的传统村落正以迅雷之势消失、消融,据国家统计数据显示,2000年,中国有360万个自然村,到2010年,自然村减少到270万个,平均一天之内就有近300个自然村落消失。具体表现为:传统村落消逝速度不断加快、原生个性正在逐渐失去;传统村落综合发展环境不理想,在传统与现实中寻找发展突破口的难度很大;对传统村落保护不够,各级的政策支持、资金和人力投入匮乏;传统村落合理开发利用力度不够,规划建设工作严重滞后等。

为推进我省民族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发展,我们建议:

一、增强传统村落文化保护意识

一是要通过多种途径、多种形式,强化宣传教育,使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领导干部充分认识到其历史文化价值和保护工作的重要性;二是要开展传统村落及文化遗产的调查研究和普查工作,摸清文化家底,将那些淹没在山野民间、“隐姓埋名”的珍宝很好地挖掘出来,加以保护;三是要认真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制定严格的保护制度和保护规划,将传统村落、古建筑的保护列入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规划。

二、传承传统文化、保留自然风貌

一是要重视传统村落文化资源的挖掘和研究,利用各种技术手段,全面调查、搜集、记录和保存与之相关的文化现象;二是正确区分民俗文化与“封建迷信”,以更加宽容的态度对待传统文化;三是要注重乡村人文生态的保护,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

三、处理好保护和发展的关系

一是正确处理好传统村落保护开发与新农村建设的关系,积极探索保护与开发并重的路子,可建立类似“古村落保护基金会”的组织,向社会、企业募集资金用于传统村落的保护,也可以制定合理的收益分配办法,采用股份制形式,加大保护开发力度。还可以尝试将传统村落、古建筑经营权与所有权分开的办法,以类似于产权制度改革的方式,由农户自己出让经营权,或由村集体以屋基置换建新居的形式,获取古建筑的产权,再由集体出让经营权,由企业或个人来经营管理,以加快传统村落的开发;二是要重视散落在乡村民间古建筑的保护。传统村落保护任务更艰巨的是散落各地的古民居。对有保护价值而没有实力保护的,先维持原状,但不能随意拆除。对宗祠、牌楼、古戏台、名人故居等可采取专项性保护措施。对古建筑相对集中的村落,可以采取连片保护的方法,有条件的村还可以采取建新区、保老区的办法,既可以保持古村落的原始性、真实性、完整性,又有利于村民生活设施的改善。对一些拆了可惜,不拆又没钱保护,还影响村庄建设的古建筑,可采取“整体搬迁,异地迁建”的办法,将散落的古建筑集中到规划的地域,作为人文景观供游人观赏。

四、制定政策、为传统村落保护提供制度保障

一是要科学规划、定性定级,编制好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规划,遵循文化遗产保护与可持续发展、惠及百姓的原则,达到既保持原始风貌,又不失现代新农村文明气息的目的。加强普查摸底,建立档案,选择重点古建筑作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保护,或申报国家级、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保护。对未达到文物保护级别的建筑,特别是成片或者保存完整的特色民居建筑群,实行设立标示牌或通过规划等方式进行保护。同时加强管理、落实措施,层层落实目标责任制;二是要加大投入、修缮保护,传统村落和古民居建筑是历史文化遗产,应实行分类管理,对县级及以上的特色民居实行政府出资维修整改。对未达到文物保护级别的建筑,充分发挥政府财政性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激发特色民居产权人抢救与保护的积极性,对重点古民居进行合理科学的修缮,以保证恢复原貌。同时,乡村可吸收民间资金,建立以村落养村落的良性运作机制,逐步对重点古村落实施抢救性修缮。

五、做好国家传统村落的申报工作

一是高度重视、积极申报,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认真分析所辖区域村落情况,分轻重、分批次地尽可能申报立项,获得支持;二是做好申报成功后与村民的信息通报,让世世代代生活在村落里的农民信息对称;三是确保立项后经费得到落实,省级应有直接的项目管理机构对口上级部门,保障经费的落实渠道。州(市)、县(区)级要积极配合,以免环节不畅而引起经费的拖延;四是建议以省住建厅为发起或委托负责单位,联合专业院校和科研单位,将所有入选的传统村落进行人类学式的录影数字化工程,适时推出云南省传统村落全国摄影巡展,开通我省古村落介绍官网和微信公共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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