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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永新:我们是否需要关于阅读的法律
发布时间:2013-08-13 00:00    

  近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宣布,全民阅读立法已经列入2013年国家立法工作计划,《全民阅读促进条例》将在年底形成方案提交国务院法制办。

  消息既出,舆论褒贬不一。有人认为,应该有这样一个法规,保证公共文化服务的均等化,保证实体书店和公共图书馆的建设等。也有人认为,阅读是个体的行为,没有必要立法。有网友调侃说:“今后不读书或读书少就是违法行为了”,甚至连《人民日报》也发表了《阅读能靠立法推动吗》这样的文章。

  究竟我们是否需要一个关于阅读的法律?究竟阅读立法能否真正推进全民阅读?答案确凿无疑。任何对此的怀疑,都缘自对阅读的无知。

  我一直强调,阅读的确是个体的行为,一个人的精神发育史就是他的阅读史,但是,没有任何一个人会是纯粹的孤岛,阅读的一面是个体行为,另一面又和民族、国家的命运息息相关,因为,一个民族的精神境界,在某种程度上取决于这个民族的阅读水平。

  从根本上来说,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竞争力不是取决于它的物质力量,而是取决于它的精神力量;而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精神力量,不是取决于这个民族的人口数量,而更多地取决于它的阅读能力。国际阅读学会在总结阅读对于人类的最大益处时,曾经在一份报告中指出,阅读能力的高低,直接影响到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因为阅读可以强化文化认同、凝聚国家民心、振奋民族精神,可以提高公民素质、淳化社会风气、建构核心价值。正因为阅读如此重要,世界上许多国家都用立法的形式推进全民阅读。

  所以,问题不在于要不要立法,而是立法的内容究竟应该包括哪些方面。个人认为,《全民阅读促进条例》首先应该规范政府的行为。

  如应该规范公共图书馆建设。制定各级各类图书馆建设的标准,对图书馆的建筑面积、环境设施、图书数量及配置标准、服务质量等作出相应的规定。倡导和鼓励各级各类教育、文化部门以及社会公益组织,积极扶持和帮助经济不发达的农村和地区建设图书馆、图书室等公共读书场所。尽快出台《图书馆法》。

  再如,应该明确政府支持实体书店的责任。书店是城市的文化绿地,也是城市的精神客厅。现在由于网络图书销售的低折扣,实体书店经营困难,一批优秀的书店面临生存困境,急需政府通过减免税收、房租补贴、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给予支持。

  另外,应该鼓励优秀图书的推介工作,让国民尽快了解优秀图书的出版信息,激发读者阅读的愿望与热情。要推进独立书评人制度,为全社会推荐优秀书目。

  此外,还应该建立国家阅读日或者国家阅读节。建议把每年的9月28日作为国家阅读日,因为这一天是中国儒家代表人物孔子的诞辰日。以此倡导孔子提出的“学而不厌”的精神,推动全社会阅读。在阅读日或阅读节期间,可开展读书沙龙、征文、知识竞赛、演讲比赛、书香校园与家庭评选等活动,营造良好的读书氛围,推动全民读书活动的可持续发展。

  还应该设立国家阅读推广基金,通过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支持民间阅读推广机构的阅读研究、实验与推广工作,奖励为全民阅读做出贡献的人物与机构,开展类似英国的“阅读起跑线”计划等。同时,通过“阅读辅导志愿者”等方式,为弱势群体提供阅读服务和方法指导。

  当然,《全民阅读促进条例》不应该也不可能规定人们的阅读行为,不可能规定人们看什么书,读多少书。一些推荐书目,其实是为读者提供了一张“阅读地图”。有没有“地图”,有什么样的“地图”,意义不一样。对于许多普通的父母和老师来说,在每年出版的40万种图书中选择他们需要的图书,非常困难,根据推荐书目先进行按图索骥的阅读,提高了阅读能力、培养了阅读品位,就为接下去不落窠臼的个性阅读打下了坚实基础。同样,《全民阅读促进条例》对于那些本身已经具有良好阅读习惯与兴趣的人,也许没有太大的作用,但对于规范各级政府推广阅读的工作,是一个重要的法律依据。而对于那些没有阅读习惯和兴趣的人来说,这个法律的出台,显然也能够为他们创造更好的阅读氛围和环境。

  我们的现实距离全民阅读的梦想还很遥远。阅读立法,是推动全民阅读行动中的一个里程碑,在这条路上我们还需继续努力,不懈前行。

(责任编辑:赵天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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