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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黎辉:建议对名人故(旧)居等历史文化建筑实施特殊产权认定的提案
发布时间:2016-03-07 15:12    

 

编者按:2016年全国“两会”召开期间,全国政协委员、云南省政协副主席、民进云南省委主委罗黎辉围绕国家经济社会改革与发展,重点关注教育、文化等民生领域,以民进界别视点,提出了一系列提案。现将相关提案刊发如下:

建议对名人故(旧)居等历史文化建筑
实施特殊产权认定的提案

       案由:

       我国的名人故(旧)居等历史文化建筑数量较多,历史悠久,是我们传承历史文化,弘扬爱国主义,展示民族精神的重要载体和资源。建国以来,我们在很长一段时期内疏于保护,甚至造成破坏,在今年刚刚结束的中央城市工作会议上,中央就加强城市历史文脉保护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为我们在城镇化建设过程中如何对城市历史文化建筑做到统筹规划、科学保护、合理利用指明了方向。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大多数名人故(旧)居等历史文化建筑产权归属不一。有属于国家的、集体的、个人的、多户共有的各种情况。从实际情况看,产权属于国家的和集体的比较容易开展保护和利用工作,而属于私人的工作就相对比较困难。从保护角度来看,部分纳入“名人故(旧)居”和“历史古建筑”保护名录的建筑,保护具有较多的法律依据。而一些尚未纳入保护名录的建筑,则难以规范产权所有人的行为,更有甚者,有的房屋产权所有人将具有国家文物性质的名人故(旧)居全部价值据为私有。或任性改造,拒绝与政府合作;或狮子大开口,向政府索要天价,使保护工作难以开展。

       产权问题是当前名人故(旧)居等历史文化建筑保护工作的一个瓶颈所在。名人故(旧)居等历史文化建筑本身具有的国家文物属性,必然有别于一般商品住宅和建筑,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国务院有关法规保护。

       建议:

       一、国务院法制办、住建部、文化部等有关部门组织对名人故(旧)居等历史文化建筑的产权属性进行专题研究。在深入研究基础上,提出既确保名人故(旧)居等历史文化建筑产权所有人基本权益不受损害,又确保有利于国家文物的保护的修法建议。

       二、提请全国人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有关名人故(旧)居等历史文化建筑的产权属性界定不尽完善,不尽有利于国家文物的保护和利用的个别条款进行必要的修订。

       三、建议将名人故(旧)居等历史建筑的产权关系及权利义务明确为:名人故(旧)居等历史建筑的财产权归房屋产权人和国家共同所有,其中,房产价值归产权人所有,文物价值归国家所有。房屋产权人负有配合国家管理、保护文物的法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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