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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李玛琳:关于制定出台遗体捐献管理办法的提案
发布时间:2022-03-08 18:24    

   摘要:遗体捐献是社会公益性事业,对医学教育、临床医学和科学研究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是培养合格医务工作者的重要保障,也是医疗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和科研创新的重要基石。遗体捐献对促进医学科学事业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意义重大,需要全社会的参与和支持,遗体捐献者的捐献行为和人格尊严应当受到社会尊重和法律保护。目前全国尚无统一规范的遗体捐献和接受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建议尽快制定出台遗体捐献管理办法,对相关工作进行规范有序管理。

   正文:1982年上海市红十字会率先开展遗体捐献工作,2013年《江西省遗体捐献条例》颁布施行。目前,全国尚无统一规范的遗体捐献和接受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亦无接受单位资质标准,无法对全国遗体捐献和接受工作进行规范有序管理。部分省份出台的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相关规定属于地方性法规,仅仅能够规范和约束当地的遗体捐献行为。由于各地立法局限和政策差异,普遍存在各部门间职责分工不清、保障和支持政策不够、机构和队伍力量薄弱、捐献流程不规范、社会公众认可度不高等问题。此外,由于遗体标本短缺严重,存在利益驱动、非法买卖等违规违法风险隐患。我国因受传统观念、民族习俗等影响,公众遗体捐献意愿低,捐献数量远远不能满足教学、临床和科研使用。从遗体的接收、运输、储存、制作标本、残渣处理等到最后成为解剖学标本,需要较为特殊而专业的处理技术和程序,多数高校不具备此处置能力,仅能采取购买成品标本方式获得,甚至会出现高价购买遗体等恶性竞争情况,造成巨大社会隐患和法治风险。

   因此,制定出台遗体捐献管理办法具有必要性。一是搭建基础医学与临床医学之间的研究平台和实现二者有效对接的需要。没有解剖学就没有医学,遗体捐献可以保障解剖学实验教学顺利开展,发现人体各器官和组织在形态、结构、位置等方面的病理情况,并对某些不可治愈疾病进行医学科学研究,发现有效治疗方法,把基础医学研究的成果转化为临床应用,实现基础与临床的有效对接。同时,强化医学生和临床医生的基础医学理论知识,有助于提高临床医生的诊疗水平,更好地为患者服务。二是遏制和打击非法处理遗体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需要。由于遗体供需矛盾突出,若没有公开合法的遗体捐献途径,会造成遗体稀缺甚至刺激产生非法处理遗体行为,滋生遗体非法交易活动。通过建立遗体捐献、接受遗体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能有效遏制和打击遗体非法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促进遗体捐献和接受工作健康发展。三是推动我国遗体捐献事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通过制定统一标准,由授权管理机构对各医学教育院校、医疗和科研机构等严把准入关,对遗体捐献、接收、合理使用和处置等进行全流程监管,可以有效防范和化解潜在风险,积极推动我国遗体捐献事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四是进一步促进殡葬改革、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制定遗体捐献管理办法和接受单位资质标准可以有效减少各类隐患和风险,对促进医学教育、临床医学和科研发展,倡导无私奉献、移风易俗等社会文明新风尚,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此建议:

   (一)加快推进遗体捐献立法进程。国家层面出台全国范围内适用的遗体捐献管理办法或条例、遗体捐献接受单位资质标准、遗体捐献优待政策等系列配套性法规,加强和规范遗体捐献接受工作的管理。

   (二)制定遗体接受单位资质标准。明确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作为遗体捐献接收资质行政管理部门,并制定出台遗体接受单位资质标准,严把准入关,对医学教育、临床医疗和科研机构等进行遗体捐献接收资质授权和全流程管理。

   (三)压实有关部门职能职责。明确公安、交通、民政、教育、文化、卫健、红十字会、文明办、医疗机构等部门从各自工作职责出发,积极配合推动遗体捐献工作,同时大力开展遗体捐献知识的宣传普及,提高公众知晓率,有效增加遗体捐献登记人数和捐献率,从而推动我国的遗体捐献事业稳步向前。

(作者系全国政协委员、民进云南省委会主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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